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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著作权申请
申请软件著作权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那么接下来就和我们烟台著作权登记一起来看看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有哪些吧。
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五部曲
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
1、著作权申请
2、查看著作权登记注意事项
3、整理、提交材料至软件协会
4、版权中心发放著作权证书(网上公布)
5、企业(个人)到软件协会领取证书
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注意事项:现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必须从网上填写申请表,并在网站上注册、登录后填写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其中申请方式:选择代理人申请,填写软件协会相关信息。
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委托事项:委托软件行业协会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填写好后提交、打印、盖章,连同其它材料送或邮寄到软件协会。所有材料不准装订。
因为版权登记可以作为主张权利和提出行政处理的证明文件,近几年,版权保护意识上升后,版权登记的数量也在明显上升。中国国家版权登记中心这个名称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名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叫中华版权代理中心,是目前我国唯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著作权质权登记机构。
该中心首创提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体系,并以此为核心建构了国家互联网版权基础设施。目前版权中心包含的服务项目包括国内外版权登记、数字版权服务、版权鉴定、版权咨询服务、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分析、版权法律服务、版权综合服务、作品保管、版权培训与宣传等。
国内外著作权登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和合同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提供各类著作权登记的受理、咨询、查询、收费、发证一站式版权登记窗口服务,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版权登记服务。以DCI体系为核心的数字版权服务包括:数字作品版权登记、第三方版权费结算、合作运营“华云音乐”平台、网络版权监测与快速维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的鉴定资质,为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版权异同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鉴定范围: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异同性的鉴定,即对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计算机软件、私服、外挂、图形、网络游戏等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异同性进行比对并出具鉴定报告。
版权咨询服务包括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区域版权产业研究咨询服务和创意孵化器。是依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工作指引》为企业提供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以国家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对各地区版权产业发展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参考性建议,为政府机构、大型版权相关企业及海外机构提供专项或综合性的版权产业咨询报告。
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分析是根据用户需求,开展指定年度特定区域内(全国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系统分析,或开展特定领域中近年来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分析。另外版权保护中心还支持开展版权相关培训;组织版权知识宣传、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中国出版“走出去”战略,促进国内优秀作品走向国际市场。
做了商标版权登记可以不注册吗?
答:做了商标版权登记可以不注册。版权从我们创作完成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商标是需要通过注册之后才能得到保护。注册了商标,同样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扩展:许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重视商标注册保护工作,却很容易忘记版权登记工作,其实这一步也很重要,为什么注册商标的同时要做版权登记?
这就是说,就商标而言,商标审查员不会去看版权局的资料库,看是否有之前相同或相似的版权申请。与此类似,版权局不会询问是否已在商标体系中申请同一商标或以前的商标。这样申请商标后,就会出现商标注册后的商标,如不及时进行版权注册,就有被别有用心的人盗用的风险,拥有原商标的企业可能会被起诉侵权。
简而言之,商标是一种商品品牌,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用来区别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标志。品牌保护商标注册人,确保其对商品或服务有唯一的标识,也许可以用他人的商标或服务进行补偿。
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其致命弱点是商标使用者不享有专用权。这就是说,你使用该商标,其他人也可以使用,这将影响商标在显示商品来源方面的基本作用,也会降低商标在代表某些商品质量和信誉方面的作用。
在企业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既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信誉、竞争力强弱的象征,企业社会信誉的具体工作表现生活方式方法就是通过标识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感。标记物是所标示的商品、服务,以及该商品生产经营者、服务平台提供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服务质量信誉及企业自身信誉的最佳标志。品牌声誉是中国市场竞争的关键,一个有信誉的品牌,对于提高中国商品贸易竞争力,打开商品销路,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我国《著作权法》一共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加了一种“法定许可”和一种“准法定许可”。虽然有的“法定许可”条款没有明确要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既然对著作权限制程度更大的“合理使用”都有此要求,对“法定许可”当然也有同样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也作出了列举式规定: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转载,是指在报刊上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过的作品;摘编是对原文内容的部分摘录或缩写。这种转载、摘编只酿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能转载、摘编到其他报刊上。顺便指出的是,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只能是著作权人。
(二)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该款规定对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乐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戏剧、曲艺等其他作品的录音制品不在法定许可之内。
(三)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中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报酬支付或可与著作权人协商,或可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或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四)编写出版教课书与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该款的规定很明确,使用目的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正规教科书;所谓的教科书必须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辅、教参类书籍。使用必须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五)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一种类似法定许可,但又不是严格意义上法定许可的权利限制。其第9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以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自公告日起30日之内,著作权人不同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相反如果自公告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提供者则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之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共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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