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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百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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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企业标志、商标图形进行登记版权的好处有:
(1)证明标志(商标)的归属权,以免日后因归属权问题导致商标无效。
(2)版权一旦登记之后,其他任何人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
(3)一件作品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没有版权登记难以证明归属权,无法确定原始权利,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
(4)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
(5)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可能性就比较大。
(6)可将商标在未注册的类别进行预保护。
(7)下证速度快。
广告语版权如何登记?
保护广告语版权的措施有哪些?我们的身边充斥着许多形形色色的广告,有的广告语让人耳目一新,朗朗上口,二有的却泯然众人矣。那么很多人就疑惑了,广告语能否进行登记从而获得法律的保护呢?小编来解答。广告语是不能申请版权的。一段文字版权中心是不保护的。虽然如此,还能用其他方式来申请版权,那就是吧这段文字做成美术作品来进行申请,可以说算是从侧面维护了这个问题。
一、广告语版权登记申请程序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二、广告语版权登记所需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烟台版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要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广告语版权保护我国对广告语的版权保护并不像其他国家一样,对一些字数很少,没有多少创造性直接拒绝提供版权保护。但是,我国部分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认可了广告语,即使字数不多,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受到版权保护。还有就是,知名度高的广告语并不一定能受到版权保护。很多企业对精心设计的广告语进行了大量商业宣传,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后,往往会误认为广告语因而变得与众不同,自然具有“独创性”而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广告语通过版权保护是很难的,因为不少广告语都脱胎于日常生活用语,只是因为和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特性联系紧密而令人印象深刻。由于版权的保护范围宽广,如果这类广告语由一家企业独占并不合理。既然版权难保护,为什么生活中使用其他企业的广告语这一行为并不多呢?因为,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就完美地解决了上述的问题。商标只是在限定的商业行为中保护广告语相关文字,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而且,文字进行商标注册时也无须考虑是否原创或独创。
对电影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保护是对电影人知识产权的尊重,是促进电影业良性发展的保障。同时它也是作者的无形财产,可代表作者价值,并可通过版权获取经济收益。下文将带你了解电影版权如何登记、保护期限等相关问题。电影版权如何登记?
1.按要求填写《作品烟台版权登记申请表》,并打印。
2.准备以下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样本和作品创作说明书、授权书等。
3.若网上办理,则以邮寄方式提交资料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若大厅办理,则将资料带往版权登记办理大厅进行提交。
4.登记机构核查接收资料。
5.登记机构通知缴费后,申请人缴纳版权登记费用即可。
6.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下发受理通知书。
7.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
8.在拿到受理通知书30个工作日左右,即可领取版权登记证书。
此时,登记机构予以公告。目前电影版权登记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电影版权登记费用:电影版权登记费用为两千元。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时间的不同,登记费用不同。
哪些情况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知识链接:何为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情形下,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使用的行为不需要担责,称之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在非商业及非营利性的教学使用中,对部分作品(包括已发表的且作者没有声明禁止使用的作品)在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其本身市场及潜在市场、作品价值的情况下进行的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和法定许可使用区分开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但应当支付报酬的使用行为。包括: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期刊社转载、摘编已发表的作品,出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看到,同样作为学习使用,个人学习不需要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编入教科书则需要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也需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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