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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另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著作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行使部分原来由国家版权局行使的职能,如作品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与备案、质押合同登记等。所以,我国的烟台版权登记机构只有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著作权人的利益依法设立,经权利人授权后,集中行使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使和管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等,应遵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也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综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是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不是著作权登记机构,其开展作品登记工作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出具《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什么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
我国对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财产权保护期为25年;可以延长25年,不超过50年;身份权不受限制。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合同备案-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合同备案?软件合同登记分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合同登记。
二、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二)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五)如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应提交该软件的鉴别材料。
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软件
一、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包括两部分,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二、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四、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程序包括使用程序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和使用机器语言编写的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五、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并且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转让后自己自己还有权利吗
一、著作权转让后自己自己还有权利吗版权出售后,自己就没有版权的使用权了,但可以享受署名权。版权转让后,原版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而在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版权仍归原版权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按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的权利;转让一般是永久性或较长时间的,而授权使用一般仅限于较短时间;转让的付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付酬相对低一些。
二、著作权权利内容包括哪些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三、著作权权利取得
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一般对著作权的归属只能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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